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朴小字第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連弘學
被 告 詹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之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