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彭俊維
被 告 廖浚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