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訴訟代理人  吳富英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   告  黃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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