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彭欽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源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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