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易 、 東尹惠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