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蔡芳玉
被   告  蔡坤寶
被   告  陳春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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