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蔡芳玉
被 告 蔡坤寶
被 告 陳春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