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69號上訴人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69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肆佰伍拾參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伍拾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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