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張敏樺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被告 黃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高鳳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十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
0○段000地號、同小段701地號土地上其之房屋輕鋼架牆垣、頂蓋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等語。然原告前開有關不當得利之請求是否有據,則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7號事件中,原告就被告無權占有原告上開土地受有不當得利乙節所為之抵銷抗辯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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