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等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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