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九、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四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一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屬海洛因(淨重0.0一公克),此有該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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