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79號
原   告 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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