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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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瑋仁
朱富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7日上午9時27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