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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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黃美玲 被告 羅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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