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8號抗告人 張興齡 相對人 徐瑞嫣 利害關係人 張和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及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配偶張和清前向抗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3月30日,並由張和清提供其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956、95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為1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並登記在案,而系爭不動產經張和清以夫妻贈與之原因關係,於96年10月1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詎張和清並未依約還款,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其債權自已屆期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原審裁定則以:本件抗告人固依前情聲請拍賣抵押物,惟依抗告人之陳述,本件抗告人主張之債權應發生在96年3月30日債務清償期之前,然依抗告人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借據,記載借款人張和清係98年10月12日借款90萬元,則抗告人所指本件擔保債權,非在系爭抵押權擔保金錢消費借貸效力之範圍內,堪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利害關係人張和清早於96年3月30日前即向抗告人借款100萬元,並約定96年3月30日還款,然因張和清屢次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且自96年下旬至98年間,抗告人亦曾多次前往張和清家中換票,是至98年12月31日為止,其擔保債權仍然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裁定不察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四、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從形式上審查,而一般抵押權,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登記之債權清償期是否有變更等實體事項,均非法院所得審查,是以聲請時,只須提出他項證明書為已足,無提出債權字據之必要,至於債務人如就債務之存否以及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時,應由債務人另案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五、經查,系爭抵押權係以系爭不動產為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為1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3月30日等情,業據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為證,應堪屬實,依前開說明,抗告人所提上開證據資料經形式上審查,以足認定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於96年3月30日屆滿而未受清償,依法即應准為抵押物拍賣之裁定。至原審固以抗告人所提借據所示借款日期為98年10月12日,該債權不在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內云云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核其理由乃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相對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認事用法即有違誤。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湘琳法官徐世禎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0年度抗字第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市區│││││││├──┼───┼──┼──┼──┼────┼─┼──────┼─────┤│001│基隆市│ 暖暖金華 ││956│林│17.27│所有權全部│├──┼───┼──┼──┼──┼────┼─┼──────┼─────┤│002│基隆市│暖暖│金華││957│林│342.89│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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