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偉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家偉明知詐騙集團目的為尋找專責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及領取詐騙所得金錢之「車手」共同作案,以遂行財產上犯罪並逃避偵查,仍與詐騙集團成員合作,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湯 」、「大姐」、「 小林 」、「阿富」、「小巴」、「妹仔」等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小湯」、「大姐」、「小林」、「阿富」、「小巴」、「妹仔」等集團成員指示張家偉先將其等已書寫好徵求帳戶資料或代辦信用貸款內容之小廣告刊載在各報紙上;待有 詹雅淳 、 陳福泳 、 葉采芬 、 林佩妤 (均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提起公訴,由法院論罪科刑確定,相關裁判案號詳如附表二之說明)撥打報紙小廣告上所刊登之電話,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連繫,經該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其等配合提供帳戶資料及提款密碼後,再聯繫張家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向上述4人收取帳戶資料(時間、地點、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待張家偉取得帳戶資料後,旋依該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上述物品寄至指定之地點,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即刊登不實之拍賣商品廣告,或以各該被害人先前於網路或電視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必須按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解除設定等事由,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開詹雅淳、陳福泳、葉采芬、林佩妤等人之帳戶,並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業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與「小林」「小湯」、「大姐」、「小林」、「阿富」、「小巴」、「妹仔」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如附表二所示詐騙被害人金錢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上揭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於公訴意旨於犯罪事實欄業已敘及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為上開犯行,惟又認被告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顯係誤引法條,應由本院逕予更正,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說明。被告與上揭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詐騙如附表二所示10名被害人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易字第1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緩刑
2年,該案並於98年8月3日確定,竟不知端正自身行為,僅為求小利,即同意擔任配合擔任詐騙集團成員向提供帳戶資料者收取帳戶資料之「車手」,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犯罪計畫並恣意詐騙他人,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係因一時貪欲失慮,始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然尚非真正主導實施詐騙之人,又被告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
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審酌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實際上所參與部分為提供所收取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所宣告之應執行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交付│交付時間│交付帳戶之│交付之帳戶│相關證據││號│帳戶者││地點│││├─┼───┼─────┼─────┼──────────┼──────────┤│1│詹雅淳│98年7月中│新北市五股│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證人詹雅淳於偵訊之│││○○○區○○路2│000000000000號帳戶存│供述(偵三卷第157│││││段91巷15號│摺、提款卡、密碼│、160至161、178頁│││││││)│││││││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8554、26138號│││││││:被告詹雅淳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三卷第181至181-1頁│││││││)│├─┼───┼─────┼─────┼──────────┼──────────┤│2│陳福泳│98年6月中│新北市板橋│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1.證人陳福泳於偵訊之││││旬至6月○○○區○○○路│南分行帳號00000000│供述(偵二卷第259││││日下午7時│上某處│014213號帳戶之提款│頁)││││20分前某時││卡、密碼│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司│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板橋郵局帳號031124│字第23393號:被告││││││00000000號帳戶之提│陳福泳之聲請簡易判││││││款卡、密碼│決處刑書(偵三卷第│││││││182至183頁)│├─┼───┼─────┼─────┼──────────┼──────────┤│3│葉采芬│98年9月3日│臺北市中山│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1.證人葉采芬於偵訊之││○○○區○○○路│孝分行、帳號018554│供述(偵三卷第63至│││││3段110號│0000000號帳戶之存│64、178頁)││││││摺、印鑑、提款卡、│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密碼│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字第75、3121號:被││││││民分行、帳號027210│告葉采芬之起訴書(││││││00000000號帳戶之存│偵三卷第184至186頁││││││摺、印鑑、提款卡、│)││││││密碼││├─┼───┼─────┼─────┼──────────┼──────────┤│4│ 林姵 妤│99年1月5日│新北市板橋│永豐商業銀行東板橋分│1.證人林佩妤於偵訊之│││││區新埔捷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供述(偵二卷第237│││││站1號出口│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頁)│││││旁│密碼│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8198、93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林佩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1581號併辦意旨書│││││││(被告林佩妤)│││││││(偵三卷第188至195頁│││││││)│└─┴───┴─────┴─────┴──────────┴──────────┘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相關帳戶│詐欺經過│相關判決案號│├──┼───┼────┼──────────────┼─────────┤│1.│ 陳穎 │詹雅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7月30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開銀行帳│電腦設備連接上網,於奇摩拍賣│年度簡字第9881號││││戶│網站刊登拍賣「ALBION牌化妝水││││││」之虛假訊息,致陳穎陷於錯誤││││││,於8月2日凌晨零時30分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詹雅淳上開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領款完畢。││├──┼───┼────┼──────────────┼─────────┤│2.│朱 建嘉 │詹雅淳上│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腦設備連接上│同上││││開銀行帳│網,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戶│鍋王平底鍋」之虛假訊息,致朱││││││建嘉陷於錯誤上網標購,並於98││││││年8月1日晚間7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2,152元至詹雅淳上開││││││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旋於同││││││日領款完畢。││├──┼───┼────┼──────────────┼─────────┤│3.│ 鄭雅云 │陳福泳上│該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月19│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開郵局帳│日下午7時20分許,打電話給鄭│年度簡字第9376號││││戶│雅云,聲稱鄭雅云先前於電視購││││││物時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云云,復由另名││││││假冒為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鄭雅云操作自動提款機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鄭雅云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時40分許及││││││下午8時14分許,前往臺北市和││││││平醫院附近自動提款機,轉帳共││││││計3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且其中29,989元係轉││││││帳至陳福泳所申設之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4.│ 林裕貴 │陳福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月18日,│同上││││開郵局帳│撥打電話給林裕貴,佯稱林裕貴│││││戶│先前購物時因公司內部作業錯誤││││││,致設定為分期付款,將會由其││││││帳戶內自動扣款12次云云;復於││││││同年月19日撥打電話予林裕貴,││││││佯稱可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林裕貴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42分許在位││││││於嘉義市○○路之嘉義郵局自動││││││提款機轉帳14,999元至陳福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5.│ 史若研 │陳福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月19日晚│同上││││開台新銀│間,假冒為電視購物台人員撥打│││││行帳戶│電話給 史若妍 ,佯稱史若妍先前││││││於電視購物時刷卡金額有誤,且││││││誤設定為分期付款云云;再由另││││││一名假冒為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史若妍,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更改││││││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史若妍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57分許││││││,依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而轉帳29,989元至陳福泳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6.│ 劉貞宜 │陳福泳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6月19日晚│同上││││開郵局帳│間10時9分,假冒為「MOMO購物│││││戶│台賣家」撥打電話給劉貞宜,佯││││││稱劉貞宜先前於電視購物時刷卡││││││金額有誤,且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更││││││改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劉貞宜││││││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晚間10││││││時51分許、55分許,依指示在位││││││於臺南市○區○○路○○○號 德高 ││││││厝郵局前操作自動提款機,而轉││││││帳共5,162元至陳福泳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7.│葉 星慧 │葉采芬上│詐騙集團成員先於98年9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開中國信│上午9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葉│年度簡字第1086號││││託銀行帳│星慧謊稱: 葉女 在「奇摩購物網│││││戶│站」購物之付款方式誤列為分期││││││扣款,須終止網路購物郵局扣款││││││,並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等語,致 葉星慧 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前往高雄市三││││○○○區○○○路○○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匯款新││││││台幣254,213元至葉采芬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之前揭││││││帳戶內,旋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8.│ 張秀 明│葉采芬上│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月14日上午11│同上││││開渣打銀│時許,去電向 張秀明 誆稱係張秀│││││行帳戶│明之友人 鄭麗玉 ,因感冒住院,││││││且因手頭很緊,亟需調借7萬元││││││使用云云,使張秀明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一段62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匯款7萬元至葉采芬前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之帳││││││戶內,旋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9.│ 黃梅珍 │林佩妤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月7日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開銀行帳│間8時22分許,打電話向黃梅珍│年度簡字第3868號││││戶│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所進行之││││││付款程序有誤,若不依其指示操││││││作將遭銀行按月固定扣款云云,││││││致黃梅珍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4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2段51號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匯款39,000元至林姵││││││妤上開帳戶內,旋即被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0.│林 欣儀 │林佩妤上│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月7日下│同上││││開銀行帳│午5時許,打電話向 林欣儀 佯稱│││││戶│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所進行之付款││││││程序有誤,若不依其指示操作將││││││遭銀行按月固定扣款云云,致林││││││欣儀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晚間10時17分許、8日凌晨0││││││時23分許,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2段1227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桃園縣○○鄉○○○街24││││││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提款機,││││││共計匯款49,910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且其中29,989││││││元係轉帳至 林姵妤 上開銀行帳戶││││││內,並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