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勝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4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彥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彥勝高中畢業,職業為大貨車司機,是智識程度健全、有謀生能力之成年人,可以期待其具有自制能力,理性處事;被告僅因細故,一連寄發恫嚇簡訊、語音訊息,使告訴人 李瑋貞 心生畏懼,誠屬可責;暨衡量被告前歷施用毒品、竊盜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不佳;復斟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危險程度尚非顯著、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19號被告賴彥勝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彥勝與李瑋貞原係男女朋友。緣李瑋貞原本提供所申辦之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給賴彥勝使用;之後,因李瑋貞將該門號續約及提高話費,使賴彥勝無法繼續使用該門號,引起賴彥勝的不滿。賴彥勝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6日11時8分許,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簡訊給李瑋貞,對其恫稱:「妳最好把電話開通,不然我等等開車停在妳公司門口還會去妳家,妳不信試試看」、「妳要跟我玩,我就玩大,我現在就去妳公司,也不怕妳公司報警,我就把車子停在妳公司大門口」等文字,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語音訊息,對李瑋貞恐嚇稱(內容均為台語):「…你要死了…我絕對撞到你家去,幹你娘,我看你要怎麼跟我玩」、「我幹哩你死定了…我今晚會撞到你家去…大家今晚都不用睡了,操雞巴咧」、「我等下發狂起來,開車去你家,你家住哪裡我知道喔」、「我去你公司亂過喔…我車擋在你公司門口,你娘得阿咧,該你公司全部都知道喔,我拖拉庫開去喔」等語。致李瑋貞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李瑋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彥勝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瑋貞之指訴。
(三)告訴人之手機翻拍照片2張及LINE語音訊息譯文。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檢察官林裕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自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