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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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翊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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