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NDA(中文名:張妙素)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WINDA(中文名:張妙素)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記載之「手部多處擦挫傷」更正為「雙側手部挫傷」,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至4行記載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診斷證明書」更正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證據部分補充「家庭暴力通報表」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和平理性解決紛爭,竟手持塑膠製玩具球棒毆打告訴人、將告訴人手機自2樓扔下1樓之犯罪手段、犯罪動機及所生損害,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3090號被告WINDA(印尼籍)
女33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2月11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街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INDA(下稱張妙素)與 戴妤真 為舅媽、姪女關係,且同住於臺中市○○區○○○街00號,2人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張妙素於民國110年7月15日18時,在渠等所共同居住之上址,因細故與戴妤真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塑膠製玩具球棒毆打戴妤真,致戴妤真受有胸部、背部、手部多處擦挫傷。戴妤真持手機欲拍攝張妙素打人情狀,張妙素見狀,竟另基於毀損之故意,將戴妤真所有之手機搶走,並從二樓扔下一樓,造成手機螢幕受損不堪使用,經戴妤真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戴妤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妙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戴妤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診斷證明書及手機損壞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妙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上開2次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檢察官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莉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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