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冠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冠毓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各新臺幣(下同)329萬元(以下稱甲、乙案)並簽訂放款借據二紙為憑,借款期間均為30年,均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138年12月26日止:
1.甲案「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借款329萬元,約定於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32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6日平均攤還本息。
2.乙案「房屋輕鬆貸優惠專案」借款329萬元,約定於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348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6日平均攤還本息。
(二)利率之計算:
1.甲案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500萬元)」(目前為年利率1.095%,證二)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585%(合計為1.68%)機動計息。惟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12日修正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本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下次基準利率調升止,由1.095%減為調升至0.9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585%(合計為1.555%)機動計息。
2.乙案利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月調,目前為1.090%,)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698%(合計為1.788%)機動計息。
(三)違約金之計算:放款借據第四條均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詎債務人就甲案借款僅依約付息至110年12月26日止,乙案借款僅依約攤還本息至110年11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履經催討,迄未蒙置理,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約定,經聲請人於111年5月11日以書面催告後,債務人仍未履償,聲請人遂於111年6月14日終止融資契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就下述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
1.甲案借款:計算至111年6月14日止,尚欠3,313,134元及其中本金3,290,000元自111年6月15日起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逾期息及逾期違約金為23,134元)
2.乙案借款:計算至111年6月14日止,尚欠3,234,730元及其中本金3,206,577元自111年6月15日起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逾期息及逾期違約金為28,153元)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檢附相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懇請鈞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4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陳冠毓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55%002新臺幣0000000元陳冠毓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陳冠毓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0000000元陳冠毓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