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侵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侵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平選任辯護人劉薰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65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告訴人A女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乙○○於審判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又
被告前後2次為撫摸告訴人甲胸部、陰部等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應基於單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除前於民國89年間因
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外,別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非惡,惟其不知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權,為逞一己私慾,竟利用告訴人熟睡不知抗拒之便,乘機猥褻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受創,且犯後歷警、偵均飾詞圖卸,本不宜輕縱,惟念其於審判中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向告訴人道歉,尚知悔過之態度,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金屬加工業工廠員工,未婚,獨居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案發時之身心狀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㈢復查被告雖前有如上述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情形
,惟其於89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業如前述,且告訴人亦表願予被告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此有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01頁)可按,本院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被告所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罪,既屬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㈣另為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兼顧告訴人之權益,
並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其提出對於告訴人之支付,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載之給付金額、期限及方式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以觀後效。再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如有違反上揭所應負擔、履行之義務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25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告訴人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A女(真實姓名詳卷)新臺幣貳拾萬元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已給付),餘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則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由乙○○匯款至A女指定之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