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
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聘僱許可失效之泰國籍勞工NAKORN WINSAN(
原由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聘僱,嗣因逃逸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六月
十三日撤銷其聘僱之許可)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