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盛怡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