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廖秀霞
       廖添官
      廖秀蘭
       蘇正義
       蘇宸伶
       林雯琪
       廖文章
       廖文智
       廖納彩
       廖秀芳
被 上訴人  廖正隆
上列當事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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