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廖秀霞
廖添官
廖秀蘭
蘇正義
蘇宸伶
林雯琪
廖文章
廖文智
廖納彩
廖秀芳
被 上訴人 廖正隆
上列當事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8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