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651號
原 告 盧美宜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被 告 王志綸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板簡字第651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3樓
房屋內之天花板、牆面、地板等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
工程,至修復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玖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房屋(原
證一,以下簡稱原告房屋)於民國(下同)97年建商交屋
後未曾發現有漏水現象,但被告入住其所有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14樓之房屋(以下簡稱被告房屋)後,
被告將其房屋外之玻璃帷幕外牆上,挖鑿一個窗戶,導致
每逢下雨,雨水即會順由被告所挖鑿之窗戶,滲入原告房
屋,造成原告房屋積水、油漆剝落及地面木板翹起等損害
。
(二)經原告向被告反應,被告委請幫其挖鑿窗戶之師傅加強防
水,但一段時間後,原告房屋漏水之情形依舊,經會同建
商及被告委請之師傅勘驗後,發現漏水之原因係被告房屋
於玻璃帷幕外牆挖鑿窗戶所造成,蓋建商原本之設計玻璃
帷幕外牆係完全密封,經被告挖鑿窗戶後,雨水即會順著
開窗的縫隙往下滲漏至原告房屋。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因開鑿窗戶,導致原告房屋漏水,不僅妨害
原告對原告房屋所有權之行使,亦對於原告對原告房屋所
有權之侵害,為此,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房
屋內之漏水原因予以排除並修復至原告房屋內不再漏水之
狀態。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第1項前
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開鑿窗戶
,導致原告房屋漏水,係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為此
,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第二項。
(五)綜上所述,被告因於玻璃帷幕外牆挖鑿窗戶,導致原告房
屋漏水,被告應將原告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之狀況,且應
將原告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部分回復原狀,為此,爰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
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①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號14樓房屋內之漏水原因予以排除
並修復至樓下房屋即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
○○路○○○號13樓房屋內不再漏水之狀態。②被告應將原
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房屋內
因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房
屋漏水致受損害之部分回復原狀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新北市建築師公會102年度新北市建師鑑字第
301號鑑定報告中,沒有提到建商原本樓層板突出的部分做
說明。樓層板沒有突出是建商的違失。漏水原因應可歸責於
建商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於102年3月8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結
果:該房屋為14層鋼筋混凝土建物之第13層,系爭房屋神
明廳左前方玻璃帷幕相鄰天花板及牆壁四周有水漬、油漆
剝落、 白華 現象,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
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系爭房屋內水漬、油漆剝
落及白華原因與修復方法及費用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
:(A)鑑定分析-1、經檢視13樓神明廳及臥室上方之
天花板局部及牆面、地坪確有漏水痕跡現象。經現場比對
13、14樓上下隔間關係位置,13樓神明廳上方為14樓東
北角臥室原帷幕牆更改兩樘推拉窗位置;13樓臥室上方為
14樓西北角臥室原帷幕牆更改一樘推拉窗位置;因14樓新
做推拉窗需把原帷幕牆玻璃割掉利用原帷幕牆框來架構及
固定推拉窗窗框,在固定推拉窗兩邊埋設固定螺栓需鑽入
原帷幕牆框內,如固定螺絲防水設施未完善,在下雨時因
高樓層風較強勁雨會沿推拉窗框與帷幕牆框縫滲入後再由
固定螺絲孔隙滲入帷幕牆框內再滲透至13樓天花板、牆面
及地板,尤其靠東北角神明廳因迎風面滲水痕更明顯,因
此鑑定人研判造成13樓之天花板、牆面及地坪漏水痕跡主
因是14樓增設推拉窗防水設施未施作好之故。2、第二次
會勘時進入相對人(即被告)14樓後,推開推拉窗檢視固
定螺絲、窗台均施作防水劑,且窗台外側加封防水蓋板,
會勘日相對人父親答應在西北角推拉窗窗台外側亦加封防
水蓋板,據聲請人(即原告)陳述自14樓重作上述防水設
施後13樓就無漏水產生了。(B)鑑定結果-1、綜上所
述,13樓漏水原因係14樓變更立面帷幕牆增設推拉窗、施
作推拉窗設備後防水設施未完善所致。2、如要修復上開
13樓因14樓漏水所造成之損害,所需之必要工程費用,經
估算為132,720元整。詳附件(六)13樓天花板等修復費
用估算明細表各等語,此有該會102年7月12日102新北市
建師鑑字第301號函附鑑定報告書(第4、5頁)附卷可憑
,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號13樓房屋內之天花板、牆面、地板等依
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原告另訴請被告應將其所
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4樓房屋內之漏水
原因予以排除並修復至樓下房屋即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區○○路○○○號13樓房屋內不再漏水之狀態部
分,因被告於前揭鑑定中在被告房屋西北角推拉窗窗台外
側亦加封防水蓋板後,據原告向鑑定人陳述自14樓重作上
述防水設施後13樓就無漏水產生等語,已如前述(鑑定報
告書第4頁-九、鑑定分析及結果(A)鑑定分析2參照)
,足見此部分之請求,業經被告履行完畢〕,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