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鍾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
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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