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鍾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
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