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蘇彥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聰賢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