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聲請人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於91年12月至92年5月間犯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原審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在案。惟聲請人經受通知並未依法到案執行,且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7月3日發佈96年北檢盛執弗緝字2787號通緝書予以通緝,至今仍未歸案接受執行,此有本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聲請人即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聲請人聲請減刑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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