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紋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林亮宇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7年5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5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107年度建上字第20號事件民事判決及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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