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債權人 詹素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晟華 、晟陽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連帶之依據為何?㈡債務人 胡惠美 即晟陽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債務人究為「晟陽工程行」或「胡惠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