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曾丁萬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告 唐慶彬 訴訟代理人 唐丞興 被告 曾瑞祥
曾瑞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永樑 被告 曾瑞碧 訴訟代理人 曾鈺玲 被告曾評論訴訟代理人 曾名賢
賴素蓮 被告 唐石全
廖允裕 唐瑞騰 唐世吉 唐世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芳盈 被告 曾文清
唐永寬 唐麗卿 唐麗紅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麗雪 被告 廖麗娟
唐石柏 曾睿鎧 受告知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判決及民國107年10月12日、108年7月10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19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當事人欄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三頁第十九行、第四頁第三十一行、第五頁第十七行所載,關於被告「 曾瑞鎧 」應更正為「曾睿鎧」;第十四頁第五欄位被告「 唐世柏 」應更正為「唐石柏」。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第二頁第二行、108年7月10日裁定第二頁第三行、108年12月2日裁定第二頁第二行、108年12月19日裁定第三行當事人欄所載,關於被告「曾瑞鎧」應更正為「曾睿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