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輝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文輝被訴係設於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一樓之天生贏家餐廳有限公司(市招:金色KTV)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之登記業務為餐廳業務之經營、飲酒業務之經營(不陪侍),竟擅自於上址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酒吧業務,經警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八日及同年十二月五日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公司負責人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六八、二六八七二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一件附卷及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九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