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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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