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請人 劉遠荔 相對人 陳丕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丕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請人 劉遠荔 相對人 陳丕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丕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