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3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蔡瑞賢
被   告  姚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3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14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請YouBe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
0000)使用,依約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年息20%
計算利息。詎被告至民國94年11月10日止尚有本金新臺幣(
下同)36,550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
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歷史交易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
紀錄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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