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423號
原   告  謝榮順
被   告  李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4年6月1日、同年6月17日、6月20
日及7月12日,各開具4紙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
票,向原告借調合計40萬元,並同意以票據之到期日為清償期日
,惟屆期被告均未清償,且置之不理等語,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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