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漢儒 被告乙○○被告永耀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珍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