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