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4號聲請人 曾俊安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代理人 張雪菊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