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3號債權人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於民國102年7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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