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楊文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詹德勝 間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鎮宇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