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8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浩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
(股票質權人均為聲請人)┌──────┬───────┬────┬──────────────┬───┬─────┬─────┐│發行股票│股東姓名(身│戶號│股票號碼│股票│個別股數│總股數││公司全名│分證統一編)│││張數│││││││││││├──────┼───────┼────┼──────────────┼───┼─────┼─────┤│華泰商業銀行林敏雄 │0000000│88-NF-0000000至88-NF-0000000│10│100,000│1,000,000││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8-NG-0000000至88-NG-0000000│2│1,000,000│2,000,000│││├────┼──────────────┼───┼─────┼─────│││││合計│12││3,000,000│├──────┼───────┼────┼──────────────┼───┼─────┼─────││華泰商業銀行│ 鍾筱娟 │0000000│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267│1,000│267,000││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2,400│1,000│2,400,000│││├────┼──────────────┼───┼─────┼─────││││0000000│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4,333│1,000│4,333,000│││├────┼──────────────┼───┼─────┼─────│││││合計│7,000││7,000,000│├──────┼───────┼────┼──────────────┼───┼─────┼─────││華泰商業銀行│ 藍阿文 │0000000│88-NG-0000000至88-NG-0000000│2│1,000,000│2,000,000││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8-NF-0000000至88-NF-0000000│20│100,000│2,000,000│││├────┼──────────────┼───┼─────┼─────││││0000000│88-NE-0000000至88-NE-0000000│200│10,000│2,000,000│││├────┼──────────────┼───┼─────┼─────││││0000000│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4,000│1,000│4,000,000│││├────┼──────────────┼───┼─────┼─────│││││合計│4,222││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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