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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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   告  曾文星
法定代理人  曾昌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一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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