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51號
原 告 蔡惠淑
蔡惠珍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被 告 蔡順隆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
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五日上
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