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吳森復
被   告 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
日裁定命其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於000
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梅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