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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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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