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鍾昌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和欣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