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6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80號卷證,惟未提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