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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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 張明生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送達代收人 鄭漢清 被告 黃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