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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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 陳勳煜 上列當事人所提停止親權等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又被告 陳玉燕 現在宜蘭監獄服刑,原告需預納提解費一千九百五十元。茲因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預納提解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解費共計四千九百五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