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未據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甲○○生父 周正一 收養同意書等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
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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